《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奖惩条例》(条文摘录)
第六章 行风及文化建设奖惩第二十七条 行风管理奖惩
(一)医院每年对行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。
(二)每季度对主动退回及上缴患者(或家属)处于感谢馈赠的钱款、物品的科室及个人,收到感谢信和锦旗的科室给予通报表扬;年度排名前五的集体、个人,优先推荐为行风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。
(三)经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有效投诉,视情节轻重,按200-500元/次从季度绩效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。超过1次以上,处罚金额逐次加倍‘全年3次以上或清洁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,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,并记录到行风档案。投诉情况与个人职称评聘挂钩(依照人事相关规定执行)。
(四)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,涉及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中任一项,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,并视情节轻重或造成的影响后果,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、党纪政纪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。涉及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对于出现违反医疗行业作风“九不准”的科室,取消当年A级考核资格。
(五)出现其他违反医院行风建设的行为,按照《医院行风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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