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德医风建设有关规定之一“两高”司法解释(条文摘录)
作者:来源:党办

“两高”司法解释(条文摘录)

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 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节录)

  第四条: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,在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销售方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,为销售方谋取利益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,以受贿罪定罪处罚。  

 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,有前款行为,数额较大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。  

 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,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,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,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 利益,数额较大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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